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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期刊导读 > 2014年 > 10 > 信息摘要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重构的若干问题

【出 处】:《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 2014年第31卷第10期 761-762页,共3页

【作 者】: 顾加栋 ; 姜柏生

【摘 要】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重构应以实现鉴定的客观性、可及性为目标。客观性依赖于鉴定人能力提升、鉴定人地位中立、鉴定程序优化及监督机制完善,可及性依赖于鉴定队伍的壮大以及良性竞争。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员的资格应当符合特别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及医学会均应当被赋予医疗损害鉴定的资格,以促进良性竞争;鉴定机构应当设专家库,鉴定规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对医疗损害鉴定活动的监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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