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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0-04-10 15:10:00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局)直属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配合医保部门认真落实国家谈判药品供药“双通道”制度,畅通国家谈判药品进院渠道,根据医院功能定位、科室设置和诊疗能力等及时合理配备、使用国家谈判药品。
  二、加强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使用。将国家谈判药品合理使用情况作为合理用药考核的重点内容,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范围。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宣传教育,强化处方审核、点评力度,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形成点评或分析报告,对不合理使用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及处置措施。
  三、认真开展药品使用信息报送
  请各地各单位做好2018年、2019年谈判纳入的17种和97种药品(含仿制药)以及2019年未成功续约的4个药品(附件1)使用情况统计工作,各市(州)汇总后于每月5日将市(州)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表(附件2)报送我委,直属医疗机构及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报送各医疗机构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表(附件3)。
  各地各单位要安排业务熟练、作风过硬的联络员负责数据填报工作,加强数据审核校验和逻辑性审查,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准确。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防止数据泄密。在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联 系 人:李达  龚旭
  联系电话:86136360  86135761
  邮    箱:qhysdz@163.com

  附件:1.2018年、2019年谈判纳入的17种和97种药品(含仿制药)以及2019年未成功续约的4个药品目录
     2.各市(州)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表
        3.各医疗机构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表
        4.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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